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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次修法(0.11.0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904942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9.11.06 修正)》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本次為強化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執行情形,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將原綜合評分值之排名,改以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