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1.05.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104917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1.05.06 修正)》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發布。本次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二條之修正,以及考量監理一致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六條規定,使重大裁罰或處分範圍回歸該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