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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3 次修法(0.07.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5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104.07.09 修正)》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本次係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修正納入銀行得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新增相關條文,並參考美國 COSO 委員會西元二○一三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更新報告(下稱美國 COSO 更新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目標及組成要素之相關內涵,並納入審計委員會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原條文三十三條,本次刪除一條、修正二十九條,全案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納入辦理兼營業務之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二、參考美國 COSO 更新報告修正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目標及組成要素,並考量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營運規模不同,依公司年度營業收入不同採取差異化監理措施。(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三、除相關法令外,對於規範及章程等相關規定亦應納入遵循之目標,爰酌修文字,另鑑於美國 COSO 更新報告強調公司治理觀念,爰將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 四、明定有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將修訂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內部稽核報告提報審計委員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十九條) 五、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計畫至少應包括之內容以及次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六、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確認招攬保險業務之業務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並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其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明定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訓練,並將稽核人員教育訓練區分為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及修正教育訓練時數。(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八、配合實務需要,爰將每年四月底函報前上一年度函報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期限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函報。(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