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次修法(0.03.0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045608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29、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3.04 修正)》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及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三次修正。考量規模較小之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欠缺負擔過重法遵成本之能力,為符合監理之比例原則,立法院財委會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附帶決議請本會於三個月內修正本辦法,將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年度營業收入標準,由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以上調高至三億元以上,另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本辦法原條文三十二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 二、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將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年度營業收入標準,由一億元以上修正為三億元以上,修正免依本辦法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標準,俾供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