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1.04.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11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1.04.11 修正)》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為簡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辦理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作業程序,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二十七條,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俾使該等銀行爾後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時,回歸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無須就其兼營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另行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