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0.02.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80007044號令修正發布第 8、15、18、19、31、35、3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2.15 修正)》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嗣後歷經九次修正。茲為配合開放純網路銀行設立,增訂純網路銀行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之資格條件,並修正銀行設置外幣提款機、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之應遵循事項,爰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共計修正七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純網路銀行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修正銀行設置外幣提款機之業務名稱為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相關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 三、修正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之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刪除外幣清算銀行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確保系統安全及緊急應變機制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