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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15 次修法(0.02.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404600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4.02.05 修正)》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自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修正。茲為加速區內事業申請設立之審查及簡化程序,促進招商及產業發展,爰修正相關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現行由區內事業引介入區之規定,常令投資人誤認實收資本額僅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毋庸區分事業種類,即可入區投資,為避免爭議,刪除現行由區內事業引介入區之相關事業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加速審查時效,爰增訂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且非屬製造業、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投資者,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逕行審查核定。(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