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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18 次修法(112.11.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12.11.06 修正)》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二日。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投資促進司、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管轄,爰修正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