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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16 次修法(0.09.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8046039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8.09.12 修正)》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新創事業為國家產業發展之新活力,可促使產業轉型升級,活絡國家經濟。為能引進具有發展、創新潛力或已經初期研究發展成長中之新創事業,加速園區產業發展創新,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放寬相關規定,對於前揭新創事業,可不受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標準始得申請設立區內事業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