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0.11.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4038237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4.11.26 修正)》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為因應區內廠商經營型態多元化、持續改善園區投資環境,及考量維護費用成本之變動,爰修正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調整楠梓、高雄、臨廣、臺中、中港、屏東園區修正後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管理費最低應繳費額及臺中軟體園區管理費之計收標準,並將各園區、各業別費率改以附表方式表示,同時刪除現行各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研發成果申報管理費應檢附之文件及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者之繳款期限。(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除不可抗力外,因配合園區整體政策發展致營業額全無,亦得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並調整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停業得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將「融資借款收入」列為免計收管理費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