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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 11 次修法(0.09.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703817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3、17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9.27 修正)》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為配合政府推動法規鬆綁政策,及因應實務運作需要,以利推動園區相關業務,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比例原則,增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得申請展期之規定,且申請展期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為使條文清晰、便於閱讀,爰將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新增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三、將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證費」修正為「許可費」,及營業或聯絡處所「登記證費」修正為「登記費」。(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