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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 14 次修法(112.11.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12.11.06 修正)》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訂定發布,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標準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管轄,及配合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援引之法規名稱,爰修正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