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15.07.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55007422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5087273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5.07.16 修正)》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公布公路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詞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1 條
新
- 本辦法所需經費在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款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分配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項下支應之。
舊
- 本辦法所需經費在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款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項下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