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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1 次修法(0.12.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003992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4.12.17 修正)》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為七十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九次修正迄今,為因應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運量持續急速成長,深夜、凌晨抵臺航班已漸成常態,多數登記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之計程車返往桃園國際機場載客路程較遠,排班計程車會員夜間載客意願較低,造成桃園國際機場深夜、凌晨疏運旅客之困難,爰修正第十四條,增訂辦理增補時之排班計程車保留名額比例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定,以符實際營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