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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4 次修法(0.06.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7500788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1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7.06.25 修正)》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係七十年六月五日訂定,歷經二十三次修正,為因應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管理所需,並考量目前實務運作,爰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有關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之設籍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二、考量治安維安協助及重大災害事故搶救,與機場排班計程車服務品質提升較無相關,爰修正有關桃園機場績優駕駛人評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