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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25 次修法(110.1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0031040 號令增訂發布第 3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0.11.08 修正)》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於七十年六月五日訂定,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施行迄今,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考量機場排班計程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爰增訂得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依實際受影響情形延長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間及汽車出廠年限之規定,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