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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 次修法(108.04.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336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17、27、29~31、38、39、42~45、49、57、61-1、63 條條文及第 48 條條文附件十三、第 60 條條文附件十六、第 61 條條文及第 62 條條文附件十七;增訂第 3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十八條附件十三、第六十條附件十六、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附件十七修正總說明(108.04.18 修正)》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七十三條,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現為明定漁船出租漁業合作期間不予核給漁獲配額、避免未取得有效作業許可漁船長期滯留於國外港口、對於部分魚種採取較嚴格之漁獲回報管理,並明定其差值之計算方式以避免爭議,提高非我國籍運搬船船位回報頻率等,爰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十八條附件十三、第六十條附件十六、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附件十七,計修正十七條,增訂一條,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船數由現有三十六艘放寬至五十艘。(修正條文第六條)二、增訂漁船罰鍰繳納完畢,及運搬船申請轉換作業洋區,不受申請期限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標識漁船標誌應使用之「海事專用漆」一詞,修正為「船舶塗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訂依比率收回漁船出租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之漁獲配額。(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五、修正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洋區後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上限由四十公噸放寬為一百公噸。(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六、修正大釣船單船黃鰭鮪配額由不得超過一百公噸調升至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噸、小釣船由不得超過九十公噸調升至不得超過一百十公噸。(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七、修正大目鮪組及黃鰭鮪組漁船申請大目鮪配額時間由七月後提前為五月後,另申請配額之資格條件,增列漁船經營者申請時該船大目鮪漁獲量須未超過申請時該船配額之條件。黃鰭鮪組漁船申請單船大目鮪配額上限調升至六十公噸。(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八、增訂漁船未取得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且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者,仍應遵守相關船位回報事項。(增訂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九、依據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決議,增訂鮪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未滿六十公分之紅肉旗魚、黑皮旗魚、白皮旗魚或雨傘旗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十、刪除漁撈日誌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一、新增長鰭鮪、油魚、劍旗魚及黑皮旗魚等魚種實際卸魚量與漁獲回報量容許之誤差範圍,及明定差值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二、新增長鰭鮪、油魚、劍旗魚及黑皮旗魚等魚種漁獲回報嚴重不實之定義,及明定差值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十三、修正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應每小時回報一次船位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十四、修正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十五、修正國外港口卸魚漁獲物以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始應依限通報貨櫃船到港時間及地點。(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 十六、修正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費用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十七、修正可卸魚及轉載之國外港口。(修正第四十八條附件十三) 十八、轉載確認書增加留艙量欄位。(修正第六十條附件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