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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 次修法(109.03.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331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7、8、11、25~27、29~31、39、54 條條文;增訂第 24-1、67-1~67-4 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

立法總說明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109.03.19 修正)》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七十三條,歷經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及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二次修正。現為配合「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19/04 決議,新增申請作業許可時應提交漁船照片,及配合漁業作業實務需求與船隊管理,新增一般組漁船之申請資格、申請配額限制魚種配額之條件,並修正油魚漁區、運搬船海上轉載運搬計畫提出期限等規範。又我國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加入南印度洋漁業協定(Southern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SIOFA),成為該協定締約方大會之一員,為將該協定通過之相關措施內國法化,新增漁船應放置深海軟骨魚類辨識指南、進出協定海域、漁具遺失與海上從事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漁撈作業行為之通報,並禁止赴南印度洋作業漁船以高風險深海鯊種為主要漁獲物等規範,爰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十四條,新增五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以下稱南印協定海域)所適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新增漁船未經許可不得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及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油魚漁區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漁船申請次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所附文件應提供漁船照片及其規格;另因應 IOTC 自一百十一年起應提供魚艙總容積之要求。(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避免船隊規模過大,致配額分配不足,造成船隊管理問題,爰新增一般組漁船之申請資格。(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一條) 六、修正各組別漁船年度許可配額上限,明定單船許可配額之定義,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七、為充分利用且公平分配印度洋大目鮪及黃鰭鮪配額,爰修正有關大目鮪配額申請資格、新增可公告分配黃鰭鮪配額及資格,及不予核准當年度配額限制魚種申請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八、修正運搬船海上轉載運搬計畫提出期限。(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九、配合南印度洋漁業協定 2018/09 及 2019/10 有關漁船作業管理養護管理措施及漁業監控養護管理措施規定,增訂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專章,及相關應遵循及通報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之一至第六十七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