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1.09.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1113363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0、49、60、64-1 條條文;增訂第 21-1、49-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9.22 修正)》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全文七十三條,歷經四次修正。現因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第 22/02 號有關「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決議將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為符合該決議事項,依決議中涉及非我國籍運搬船委任及許可規定、運搬船船艙漁獲物區分規定、港內轉載提交轉載確認書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提交轉載確認書時限,及海洋資源保育等規定予以修正,爰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共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鮪延繩釣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增訂意外捕獲海洋哺乳類等物種時禁止使用魚叉或尖銳物。(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三、增訂非我國籍運搬船申請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許可應符合之條件,及委任代理人申請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四、增訂運搬船船艙應依轉載漁船分別存放其漁獲物,並備妥船艙示意圖載明轉載漁船及主要魚種位置。(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五、運搬船港內轉載,應提交轉載確認書予國際漁業組織;另縮短鮪延繩釣漁船轉載後提交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期限。(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