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次修法(114.01.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318634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總說明(114.01.08 修正)》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因安痢黴素(Apramycin) 及泰黴素(Tylosin) 品目已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故刪除該等品目及相關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之內容。另基於預防牛球蟲感染症需要,增列孟寧素(Monensin)之使用對象及使用方式。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附件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