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次修法(112.03.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708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總說明(112.03.21 修正)》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七日。因培可黴素(Bicozamycin) 品目已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以及磺胺二甲嘧啶(Sulfamethazine)、歐美德普(Ormethoprim) 、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磺胺奎林(Sulfaquinoxaline)等四項品目亦已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停止使用,故一併刪除該等品目之相關內容。另基於預防球蟲感染症需要,增列孟寧素(Monensin)及乃卡巴精(Nicarbazin)合併使用之方式。爰修正本準則第四條附件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