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108.04.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1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件一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修正總說明(108.04.22 修正)》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考量養殖業發展快速,水產動物種類繁多且持續新增,基於防治相關疫病需要,將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 延伸使用於龜鱉目,以治療細菌性疾病;將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延伸使用於全部鱸形目魚種,以治療細菌性疾病。爰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