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6.10.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614724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件一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修正總說明(106.10.16 修正)》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考量養殖業發展快速,水產動物種類繁多且持續新增,基於防治相關疫病需要,將氟滅菌(Flumequine)延伸使用於龜鱉目魚種,以治療細菌性疾病;將三氯仿(Trichlorfon) 延伸使用於鱸形目魚種之吳郭魚,以治療寄生蟲疾病。另為供石斑魚於注射疫苗時鎮靜或麻醉所需,新增品目「三卡因甲磺酸 Tricaine methanesulfonate(MS-222)」供石斑魚使用,爰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