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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第 8 次修法(105.10.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25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總說明(105.10.11 修正)》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因胺苯亞砷酸(Arsalinic acid)及卡巴得(Carbadox)等二種動物用藥品,經評估具有致癌性或造成環境衝擊等疑慮,為維護國人攝食安全及保護環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品目中刪除,爰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