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1.02.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706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修正總說明(111.02.07 修正)》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基於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屬醫療重要抗菌劑與具細菌交叉抗藥性之抗寄生蟲劑品項經檢討,其應透過獸醫師(佐)處方箋謹慎使用,以對抗細菌抗藥性,故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抗菌劑,包含安痢黴素(Apramycin) 、培可黴素(Bicozamycin)、磺胺二甲嘧啶( Sulfamethazine)、泰黴素(Tylosin) ;及具細菌交叉抗藥性之抗寄生蟲劑,包含歐美德普(Ormethoprim) 、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磺胺奎林( Sulfaquinoxaline)等七項品目停止做為非處方藥品之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另為提供動物用藥品業者及養畜禽業者適當之緩衝期而依不同時程停止使用該品目。爰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