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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第 3 次修法(94.06.07)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400296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