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400296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