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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第 5 次修法(100.10.13)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10001325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條文總說明(100.10.14 修正)》 查勞工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則第三條規定,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現行勞工請假規則未有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之規定,勞工如欲奔喪,殆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為強化倫理,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之規定,衡平勞雇雙方權益。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