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8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2.05.01 修正)》 勞工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爰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旨,修正本規則第九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