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次修法(115.01.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40202422A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5.01.02 修正)》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茲為精進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運用及管理機制,明確規範本基金之用途與本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經費編列上限,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新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國民就業: (一)加強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事項。 (二)加強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事項。 (三)創業協助及創新發展事項。 (四)失業輔助事項。 (五)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職能基準事項。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一)強化尊嚴勞動之權益保障事項。 (二)增進勞工意識及建構多元保障勞動權益事項。 (三)扶助特定及弱勢對象事項。 (四)促進職場安全健康及提升危害意識之認知事項。 三、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 (二)與外國人來源國業務聯繫事項。 (三)外國人聘僱許可事項。 四、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五、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六、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四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其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 辦理第一項第六款所需經費,以當年度本基金用途預算總額百分之四點五為編列上限。
舊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歷史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