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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次修法(113.03.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30200386A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3.03.11 修正》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五月三日。查就業保險法業將勞工失業等給付納入,又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因地制宜之提升勞工福祉相關方案及創新服務,並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用途,刪除失業保險規劃事項,並於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事項範圍增列辦理提升勞工福祉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