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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次修法(0.03.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40200147A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4.03.11 修正)》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勞動部組織之調整及相關機關名稱之變更,爰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所定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名稱,並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勞動部部長、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國家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