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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次修法(99.12.0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7387A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8 條條文;刪除第 12、13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