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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次修法(110.05.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0020047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0.05.03 修正)》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以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增訂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