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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次修法(0.01.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30200032A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9、18 條條文;除第 3~5、9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告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3 條、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