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5.06.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 115000593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友善海洋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15.06.23 訂定)》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海洋保護之理念,鼓勵國內業者發展友善海洋商品,以降低海洋環境負荷,針對商品使用海洋廢棄物再生料,核發友善海洋標章及使用證書。為使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收費基準得予明確,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友善海洋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費用金額。(第二條) 三、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請求退費或保留。(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申請使用友善海洋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展延及換發案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申請換發、補發及變更時亦同。
第 3 條
新
- 前條規費經繳納後,除有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4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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