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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年台抗字第 1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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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7 年台抗字第 100 號

日期 67 年 02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當事人未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補充判決者,僅該脫漏部分,在該審之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如係第一審判決中有脫漏,原告固得就脫漏部分重行起訴,如係第二審或第三審判決有脫漏,則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就該部分既已為判決,自不得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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