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間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兼有私法上和解之性質,惟於法不能拘束非當事人之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係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撤銷權,請求撤銷上訴人間因和解所成立之代償契約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毫無相涉。不得謂其未具備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有關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而指其起訴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