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0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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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1014 號
判例要旨
(一) 商號經理人,對於一切店夥有指揮監督之職責,若因怠於監督致有舞弊情事,則經理人不能不負責任。
(二) 商號經理人於營業上應負忠實之義務,若有違背此項義務,欠缺善良管照人之注意,以致損害及於主人者,不能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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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號經理人,對於一切店夥有指揮監督之職責,若因怠於監督致有舞弊情事,則經理人不能不負責任。
(二) 商號經理人於營業上應負忠實之義務,若有違背此項義務,欠缺善良管照人之注意,以致損害及於主人者,不能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