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前審裁判,固不以下級審裁判為限,除權判決對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對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亦為同款所謂前審裁判。然除有此種特殊情形外,恆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而言。 (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固規定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惟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相同之別一事件推事曾為裁判,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30 年渝抗字第 10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0 年 03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94、8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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