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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041 號

日期 52 年 04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在日據時期買受之不動產,於臺灣光復後仍由原出賣人登記為其所有者,買受人僅得向原出賣人請求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不得提起塗銷登記之訴,固經本院著有先例。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係由於強制徵收時,政府可依權力作用即取得所有權,縱須補償價金亦與單純買賣行為不同,如原所有人仍為所有權保存登記,則國家機關自得訴請塗銷其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104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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