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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1073 號
判例要旨
(一) 商標經註冊取得專用權後,得禁止他人再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商品,此不特為法律許其專用之當然結果,即依商標法第二條第九款、第三條、第十五條等規定之旨趣,亦可引申而明。
(二) 所謂商標之近似,係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猶不免有混同誤認之虞者而言,故將兩商標並置一處細為比對雖有差別,而異時易地分別視察,足認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猶有混同誤認之虞者,仍不得謂非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