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1081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以本人實際知其事實為前提,其主張本人知此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以本人實際知其事實為前提,其主張本人知此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68 年台上字第 1081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