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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1081 號

日期 68 年 04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以本人實際知其事實為前提,其主張本人知此事實者,應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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