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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渝上字第 1084 號

日期 27 年 09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不動產應行登記事項,未登記者,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第三人固有否認權,惟此項否認權得拋棄之,一經拋棄即不得再行否認。本件上訴人,就其對於甲之金錢請求聲請假扣押之某處田業,在實施假扣押之前,已由甲將其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曾經到場分得中費,並曾向被上訴人承租該田業之一部,為原判決合法認定之事實,是甲將該田業所有權移轉於被上訴人,雖未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上訴人之否認權既因承認所有權之移轉而拋棄,即不得再行援用登記之欠缺,以否認之,原判決認該田業為被上訴人所有,不得供上訴人對甲所為假扣押之執行,於法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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