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5 年台上字第 1107 號
判例要旨
終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上訴人向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終止伊等與被上訴人間之耕地租賃契約收回耕地,如在申請調解前,未曾以意思表示,向被上訴人聲明終止租賃契約,須俟該調解申請書或嗣後之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時,始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並非申請調解或起訴時當然有止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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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上訴人向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終止伊等與被上訴人間之耕地租賃契約收回耕地,如在申請調解前,未曾以意思表示,向被上訴人聲明終止租賃契約,須俟該調解申請書或嗣後之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時,始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並非申請調解或起訴時當然有止約之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