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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上字第 1112 號

日期 56 年 04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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