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台上字第 112 號

日期 72 年 01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雖未認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而從實體上為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然因第二審上訴合法與否,第三審仍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應由第三審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適用。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本院經依職權調查之結果,認定其為不合法,並以第二審未依法以裁定駁回之,而從實體上為駁回之判決,雖有未合,但其結果相同,遂仍以判決維持之,而駁回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本院確定判決既非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而上訴人提起之再審之訴,又係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前訴訟程序本院認定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事實,顯屬錯誤為理由。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仍專屬本院管轄,要無同條第二款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2 年台上字第 11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