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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日期 64 年 05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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