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抗字第 115 號
判例要旨
提起再審之訴,若非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 (舊) 或第四百九十三條所列之情形者,固應以其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惟此僅屬形式要件,衹非主張有此情形之一為已足,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存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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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審之訴,若非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 (舊) 或第四百九十三條所列之情形者,固應以其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惟此僅屬形式要件,衹非主張有此情形之一為已足,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存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