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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年台上字第 117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4 年 05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34、138 頁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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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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