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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1180 號

日期 33 年 03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一)收養關係因收養他人之子女而發生,凡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者,雖用義男或寄子之名稱,亦為民法所稱之養子,被上訴人係由某甲夫婦收養為子,業經原判決合法認定,茲上訴人以某甲墓碑上載有義男字樣,甲妻某氏在另案所具呈文,載有過寄此子以來因書籍各費曾耗產業字樣,遂謂被上訴人不過為某甲夫婦之乾兒,而非養子,即難認為正當。

(二)養子從收養者之姓為收養關係成立後之效果,並非收養關係成立之要件,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在實際上冠以本姓,其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亦非當然因而終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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