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1180 號
判例要旨
(一)收養關係因收養他人之子女而發生,凡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者,雖用義男或寄子之名稱,亦為民法所稱之養子,被上訴人係由某甲夫婦收養為子,業經原判決合法認定,茲上訴人以某甲墓碑上載有義男字樣,甲妻某氏在另案所具呈文,載有過寄此子以來因書籍各費曾耗產業字樣,遂謂被上訴人不過為某甲夫婦之乾兒,而非養子,即難認為正當。
(二)養子從收養者之姓為收養關係成立後之效果,並非收養關係成立之要件,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在實際上冠以本姓,其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亦非當然因而終止。